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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