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葡萄遭哄抢 民众不只是"缺德"

2012-09-13 08:34:25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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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连霍高速公路兰州天一山庄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拉运葡萄的大货车在急转弯处侧翻。事发后,闻讯赶来的当地村民开着汽车、骑着摩托车、自行车前来哄抢葡萄。货车司机欲哭无泪,保守估计此次事故损失30万元。交警称,这些抢葡萄的人根本拦不住。

  事发后,网友纷纷对这些哄抢葡萄的村民予以谴责,大部分人认为,这是我国国民素质不高、缺乏道德的体现。然而,类似的事件并不只发生在这一处,因而也很难用素质来解释。

  “哄抢”未必只因国人素质不高

  哄抢事件难用“素质低”来解释

  全世界各地都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哄抢事件。既有发达国家诸如美、德等国,也有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尼日利亚等国。单说中国人素质低,道德滑坡,显然解释不了为何在看似国民素质较高的其他国家同样会发生类似事件。

  据星岛日报网报道,2010年3月24日,美国俄亥俄州一辆押款车24日在街上行驶时,车尾门突然弹开,一个装有大量钞票的袋子从车厢掉落在路上,袋口爆开,一沓又一沓总值超过10万美元的钞票散落街上,押款车司机没察觉出事没有停车。路人和驾车经过现场的市民见状纷纷上前抢钱。事后警方展开调查,缉捕有份抢钱的人及寻找失款。

  而据《考文垂观察报》报道,2012年3月13日下午,考文垂市一辆公交巴士在与出租车相撞后失控,撞入了街边一家当铺。但相比救人,散落一地的珠宝首饰更能引起了一些路人的兴趣。随着店外橱窗被撞碎,不少人便开始大肆收敛这些金银珠宝。有目击者称事件刚一发生,就有一伙人拨开围观者,径直冲入当铺哄抢这“满地黄金”,完全不顾是否有人受伤。[详细]

  “破窗理论”和“法不责众”心理更像是主因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曾观察总结出十分有名的“破窗理论”,认为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当葡萄整整齐齐摆放在车上,一切秩序井然的时候,恐怕只有江洋大盗或者闲的蛋疼的人会去拦路打劫。但车祸后货物散落地上,秩序不受控制以后,只要有胆大者去试探搬走货物,加剧混乱的秩序,更多的人趁火打劫就完全放开手脚了。

  在此前的众多哄抢事件中,大部分最后都不了了之,这又带有普遍的暗示性,让后来者更加有恃无恐。路人哄抢货物的违法现象,其实恰恰是“破窗效应”十分典型的表现。

  另外,责任分摊心理也是发生哄抢的原因之一。许多人做同一件事的时候,即使这种行为本身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人们也倾向于认为“法不责众”,自己在其中所担负的责任会变小。于是,在集体中,一个人的表现往往与他平时的做法大相径庭,行为较少受自己的个性支配,而倾向于跟随整个群体的状态。

  杜绝哄抢 用道德大棒不如用法律武器

  道德解决不了哄抢问题

  这并不是第一次哄抢财物事件,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事实上,这种哄抢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事故淘金队”,一出现事故,现场在很短时间内就会聚集大批附近的村民,多为村庄留守在家的老人和妇女,一知道事故就互相通知村里人,到了现场先围观,看有货物就拿,许多人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有时候比交警还要快。

  正是由于哄抢现象长期只有道德谴责而无法律惩处,才会让这些人的“法不责众”心理不断得到巩固。在道德失去其效用的时候,法律不应视而不见。

  集体哄抢翻车货物应判刑

  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对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这次事故损失30万元,货主说这让他倾家荡产。聚众哄抢的立案的数额标准一般4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那些偷吃几串葡萄的,可以算情节轻微,但那些开着汽车来抢葡萄的早达到立案标准了。公安机关理应介入侦查,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案件并宣判。

  在一个法治国家永远不应该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这一次葡萄被哄抢事件,哪怕只惩罚了几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甚至判个缓刑或者拘留罚款,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法律具有教育功能,这一次惩戒了抢葡萄者,才能生动地给村民普法,抢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罚很多时候比道德谴责更有效,对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该让法律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