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自杀免责书"实为推卸责任
“自杀免责”是温馨提示还是推卸责任?
关于“自杀免责”的“温馨提示”难逃推卸责任之嫌,虽然校方负责人表示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随意推卸责任。如果不为推卸责任,那又有何必要签署这份有伤校生感情的协议呢?学校从学生的安全角度出发,不应以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应给予学生生活、感情上更多的关怀和帮助,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自杀、自伤事件的发生。[详细]
"自杀免责书":霸王条款实为变相推卸责任
学校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这让我们想起熊丙奇院长的一句话: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学校妄图用一纸冰冷的协议将学生的生命与学校的责任划清界限,这明显没有把学生的生命当回事。试问,这样的高校有何资格去教书育人?将学生的安全置身事外,试问,如此冷血的学校有何颜面自称为“学校”?[详细]
签订"自杀免责书"就能免责?
大学签“免责协议”就能撇清责任?
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生的安全显然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自杀”现象,看似学生的个人行为,也的确更多有着学生的主观责任,但学校并非一点责任都没有。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究竟有没有学校管理不善的外部因素?对大学生自杀自伤情况束手无策,甚至还要签免责协议,是不是更多暴露出校园管理的无序,以及对学生心理排解与情绪疏导上的无所作为?[详细]
“自杀免责书”只是一厢情愿
诚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出现自杀、自伤事件,属个人行为,似乎跟学校没有半毛钱关系。但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的角度看,则不尽然,责任很大,不可推卸,这一点不容置疑。从法律角度看,校方的“自杀免责书”,属无效之“协议”,所以想借此“逃脱”责任,只是校方的“单相思”罢了。对于这没有“人情味”的“自杀免责书”,还是早撕毁为好![详细]
高校"懒政"折射出什么问题?
"自杀免责书"击中校园心理教育软肋
入学第一课便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从侧面印证了该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自信。乃至于该校需要依靠这种极端方式的免责书,来预防学生自杀所带来的冲击。但从现实来说,高校学生尽管已经成年,学校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仍负有道义和法理上的双重责任。在过往的大学生自杀事件当中,学生家长一方无不牢牢把握道德的制高点,迫使校方陷入左右为难困境。[详细]
"自杀免责书"折射高校人文关怀缺失
高校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才是解决学生心理压力,避免学生自杀或自伤的重要手段。此外,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高校学生自杀赔付救济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等院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应付的责任,细化赔付标准,如此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详细]
校园"生死状"反映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这几年来,校园伤害案件出现了不少,很多学校忌惮于事后在处理此类事情上的麻烦和反复,于是想出事先和学生签订协议书来实现免责的法子,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校园实际,有必要在原来2002年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式。[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