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年金”应明确前提条件
必须以财产透明作为前提
如果连财产都不公开,如果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所谓“未发现腐败行为”,其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问题上,不应该是只要“未发现腐败行为”,就被认为清廉,而应该是凡不肯自证廉洁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腐败。 [详细]
必须以养老金彻底并轨作为前提
既然建立了廉洁年金制度,作为特权存在的机关养老金,就必须彻底废除,公务员和普通民众享受一样的社保权利,履行一样的社保义务,社保缴费公众缴多少公务员就缴多少,退休金公众拿多少公务员也拿多少。[详细]
必须以对贪腐行为零容忍作为前提
众所周知,比起内地腐败分子动不动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惩治力度要逊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贪污1元也是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这个人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我们既然也要建廉洁年金,就也必须对贪腐行为零容忍。[详细]
“年金”制应避免成为“新的双轨制”
让“企业年金”得到普遍的执行推广
一方面,必须让“企业年金”得到普遍的执行推广,真正成为广大企业职工可以广泛参与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要做到这一点,对于政府来说,其一,要适当降低目前让企业早已不堪重负的基本社保缴费负担,让一般企业真正有余力为职工建立“年金”。据全国工商联此前统计,在五项社保合计42%的缴费比例中,用人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50.3%的企业认为“社保负担过重”,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其二,应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设计,积极吸引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如对企业给予必要的税费优惠,实施年金税前扣除。[详细]
设计合理的制度约束
另一方面,必须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比如,“职业年金”的缴费,不能像现行双轨制一样完全由财政(纳税人)负担,个人也须充分履行缴费义务;更重要的是,“职业年金”待遇,还须与公职人员的履职状况、考核密切挂钩,以便确保“职业年金”能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有效的廉洁激励。[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