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储蓄不保值 到底谁该买单?
存单变相缩水:银行违背契约精神
上世纪80年代,一个乡出一个万元户,全乡人都要打锣敲鼓聚会庆祝和恭贺。同理,那时能拿出2000元现金来也是不得了的事。银行大概为了揽储,所以推出这种非常诱人的业务项目。然而,储户这头刚被银行业务部门“诱惑”进笼子,银行那头就“悄悄”地宣布政策作废了,原来的24年保值储蓄业务缩水成8年,22万本息缩水为8400元!太坑人了。不过,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单方面毁约,因违约给储户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储户承担。所以,业务政策改弦更张了,缩水了,储户的利益不能因此蒸发。[详细]
当事银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可见,违反人行湖北省分行的电报通知,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相关银行要想证明存单无效,需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其二,即使当事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办了这笔不该办的业务,责任也在当地银行,而不在储蓄存款人。其三,当上级通知停办该项业务时,当事银行为何不及时通知存款人,却到了24年后取款时才拿出当时的文件来说事?换句话说,即使该项存款业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其责任也应由当事银行全部承担,而不能简单地按法定本息支付盛忠奎夫妻8400元了事。[详细]
22万存单变8400 银行不能对着白纸黑字耍赖
22万成8400元 缩水的不只是存款
一直以来,银行被人们视为最讲信用、最安全放心的机构,如今22万元变8400元的逆转背后,缩水的恐怕不只是储蓄本息,更有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动摇。事实上,当银行向客户签发相关存款单据时,双方就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期间发生因政策因素而变更相关条款的情况,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无论是当年揽储时玩“打时间差”的模糊策略,还是如今把责任推给“政策规定”的卸责有理,都难掩其漠视客户权益的责任缺失。[详细]
信用是银行立身之本 银行不能当“老赖”
上世纪80年代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起步阶段,各家银行几乎都经历了一个高息揽存的时期,由于制度不够严密、管理不够规范,部分银行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储户并无过错,银行违规操作纵然给自身造成一定的利益风险,也不应由储户来承担损失。银行必须明白,无论是谁,做了错事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更何况,信用是银行立身之本,银行做什么也不能做“老赖”。[详细]
解决纠纷应尊重契约和历史
律师:24年存单缩水事件 银行未尽告知义务过错明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在1988、1989年时,我国通胀率很高,为稳定储户,银行出台一些政策进行高息揽储,但此后,央行对银行的行为予以叫停。不过,银行在接到央行叫停该业务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储户,使储户知道该业务已被叫停。郭田勇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有过失,可考虑在经济上给予储户一定赔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就此事表示,24年间银行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提前通知储户变更合同,与储户协商给予适当补偿,但直到存单到期,银行才告知储户,银行显然存在过错。[详细]
24年后落空的22万 应尊重契约解决
现在超长期储蓄业务陆续到期,银行与储户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回避,解决纠纷不单要尊重历史也要尊重法律。储户在这24年间并无过错,依法应该维护储户对银行的信赖。一张存单背后的信赖,除了银行的商业信誉外,又因政府宏观调控干预经济生活,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对国家的信赖。银行日进斗金,现在不按契约还本付息,对责任百般推脱,缺乏对储户的尊重,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如果当年保值储蓄的“创新”出了问题,那必须深刻反思对金融领域的监管问题。储户不应该对银行或是政府的过错埋单。[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