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永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永兴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2、《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条
4、《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04.24 |
行政法规 |
2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国务院 |
2007.02.25 |
地方性法规 |
3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01.01 |
政府规章 |
4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6.03.22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强制(共1项)
1、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行政征收(共1项)
1、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三条
2、办理《残疾人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3、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