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管理制度
1、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残联发【2008】10号文件《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精神,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2、审批(办理)条件
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含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多重残疾标准),给予审批(办理)(注:残疾等级共有一、二、三、四级)。
3、所需材料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3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4、办证程序(附后)
5、审批时限
我会办正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残疾人的申请后,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留县级残联存档,残疾人证在当日内发放证件。
6、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办理二代残疾人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进行定级评残。
省、市残联和县政务中心等有关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我会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办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会党组与纪检组把办证厅纳入日常性的管理并进行监督。
7、责任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办
理程序、办理时限、及不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进行定级评残的,对过错行为人错误事实,按本单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8、申请办证程序图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或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均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
办证明提供材料:
1、《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一份;2、《残疾评定表》一式一份;3、二寸免冠近照3张;4、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
残疾评定:
1、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特征和直观评价;其他难于直接认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
县级残联接受办证申请:
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地址:县残联服务大厅,电话:5568301) |
初审、审核、批准、备案、发放:
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初审时不符合标准给予退回;县初审后报市残联网上审查批准后,由县级残联打印残疾人证,打印残疾人证,并加盖印章和钢印;即办即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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