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座就赶下车",这个可以有?
“不让座就赶下车”,如此立法不妥
应该说,南宁的这条规定,初衷虽好,但恐怕利少弊多。先说可操作性。若立法规定了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可被强令下车,可乘客就是不下咋办?再立法赋予驾驶员、乘务员警察般的强制执法权?若没有执法权,动辄就往派出所拉?这样的立法,让平等主体的经营者和乘客之间为让座的问题而彼此对立起来,等于立法在制造矛盾和纠纷,并危及一车人的安全,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详细]
“不让座就拒绝服务”难治本
公交让座,是一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从初衷来看,“不让座就拒绝服务”,是对不让座行为的惩罚,以此来倒逼人遵守公共道德。但是,这个规定未必能取得实效,更难以医治根本。让座本是一种道德行为,且乘客购买了车票,就该享有乘车的权利。若司机不开车,必然会影响其他乘客的正常出行;若强行把不让座者赶下车,或许会发生冲突。在倡导让座的事情上,奖励和引导才是上策。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方面应该加大对主动让座等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详细]
让座入法,莫让道德绑架法律
“不让座就赶下车”缺乏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凡按规定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运输合同。当然这里的“法定事由”并不是随便哪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能满足要求,在我国至少应当是地方性法规等级以上的法律法规才符合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在南宁,至少应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才有资格成为“法定事由”。[详细]
“道德问题法律化”是一种软暴力
拒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详细]
保障就座权利,关键不在于让座
别把公交和乘客的契约精神赶下车
如果拒绝让座,就要被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算用错误来纠正错误吗?乘客手中的车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签订的一纸合同,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公交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来把乘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现在“不让座就赶下车”的管理办法有种先入为主的冲动,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忽略掉公交和乘客最天然的契约,同时更不能轻易的将其棒杀,虽然它有不尊老爱幼之嫌。[详细]
法律应当保障所有人“就座”的权利
其实,没人忍心看着老幼病残孕挤在人群当中,公交车上能让座都会让座,这是最基本的普世人性。官方本应该反思自己的不足,尽量提供足够的公共交通资源,制定错时出行等分流政策,让各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法律应该保障所有人“就座”的权利,而不是打着照顾弱势群体的旗号剥夺,否则无论理由看上去多充分,其实都打歪了板子。[详细]
倡导让座,惩罚不如激励
“不让座不开车”入法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的价值理性,其符号意义大于实际功能,是一种倡导性条款,缺乏执行力。从过往的经验来看,激发人的良知,更多的时候要靠信任和激励。当受助者不吝于感恩与回报,让座者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认同。我们更需要去做的,不是去惩罚不让座者,而是去激励乘客,让更多的人从座位起身,用微笑迎接需要帮助的陌生人。[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