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来三年 民政脱贫攻坚这样做

2018-08-24 09:05:58 [来源:民政部网站] [责编:詹娉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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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民政部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介绍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行动方案》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来,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主要情况。

近年来,民政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黄树贤部长先后多次召集部党组会议、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先后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通知》、《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地方做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按照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分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主要负责农村低保兜底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等工作。围绕中央部署的任务要求,民政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文件和《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这样的精神,推动各地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方面的衔接。与扶贫办签署农村低保和扶贫数据交换合作协议,建立制度化比对机制。同时指导地方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所有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细化实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救助供养标准制定、优化救助供养服务,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指导各地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评价,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试点经验,推动“救急难”综合试点进一步深化。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推动出台《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会同银监会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汇聚扶贫济困的爱心资源。

三是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的特殊困难,民政部扎实推进“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孝老爱亲传统美德教育。

此外,民政部还在推进贫困地区残疾人脱贫攻坚、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中央出台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民政系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社会救助方面,要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社会福利方面,要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服务;创新家庭养老方式,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立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设施。

基层政权方面,要求全面落实贫困村“两委”联席会议、“四议两公开”和村务监督等工作制度;加强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等。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党组多次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行动方案》。

这个《行动方案》作为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整体方案,根据中央《指导意见》要求,逐项确定了重点任务,涵盖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抓总性的工作方案,包括:集中力量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完善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做好民政部牵头罗霄山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等,并且对每一项工作明确了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为确保焦点不散、靶心不变,妥善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力图通过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实施意见》是一个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面的专项政策文件,在农村低保制度特别是低保对象认定方法、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等方面做了一些完善,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方面也有一些政策优化。

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记者]民政部出台《行动方案》对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哪些现实意义?本次《行动方案》有哪些政策亮点?

[刘勇]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贫困人口已减少至3046万人。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赢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并且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脱贫攻坚进展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刚才我在介绍中也讲了,这个《指导意见》对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民政部部党组高度重视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意见》部署,民政部系统梳理了中央对民政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作为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整体方案,涵盖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抓总性的工作方案。内容面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明确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等基本原则。二是确定了重点任务,这个任务里边主要包括: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加大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对符合条件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护理服务;同时,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基层政权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做好民政部牵头罗霄山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大力推进婚丧礼俗改革等。三是压实了工作责任,对每一项工作明确了责任司局,并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调研督导、管理监督、制定配套方案等方面,制定了系列保障措施。

[中国妇女报记者]医疗救助是脱贫攻坚中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我们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方案,这项工作将划归新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请问目前转隶工作进展怎样?

[刘勇]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划转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的《改革方案》印发后,民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同时,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序推进职责转隶工作,做到了职责平稳过渡、工作无缝对接和人员相对稳定。目前,医疗救助的职能、人员、编制已全部转隶到位。

[乡镇论坛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民政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目标任务?

[刘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批,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我部积极争取财政部、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支持,在《实施意见》中对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信可以更好完成兜底保障的目标任务。这里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范围。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这些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兜底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实施意见》里我们聚焦特殊困难人群,提出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明确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将“重病患者”明确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是完善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

针对因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提出:“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三是给予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实施意见》中明确:“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四是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要在“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五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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