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丨王夫之对“处长专政”的思考与现实意义

2017-01-06 11:20: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编:吴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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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画像)

王夫之对“处长专政”的思考与现实意义

作者丨刘绪义


处长把关又称“处长专政”,因为先后得到朱镕基、李克强两任总理的严斥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罕见地严厉批评道:“中央研究了一年多,拿出政策,结果各种手续再走上一年,这不是闹笑话吗?”这在历史上还真不是一个笑话。清朝地方大员进京办事,如果不给京中衙门胥吏打点,想办成事是很难的。古代老百姓“反贪官不反皇帝”,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朝廷一些好的政策往往卡在“处长”们手上。

打个不恰当的比附,现在中央各部委的处长们,相当于古代朝廷中的胥吏,算不上官,最多算是僚或吏,其权力却远远比官要大。吏治腐败往往发生在这些人身上,如何来防范、打击这种腐败,一直是一个难题。

“处长专政”何时了?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曾在其名著《读通鉴论》一书明确提倡“简法治吏”。所谓“简法”,就是简化法律条文和办事程序。所谓“治吏”就是减少冗员。王夫之首先分析了官吏腐败的现象:(一)冗员过多、过滥,易致贪污腐化;(二)官之失德,宠赂彰也;(三)卖官鬻爵,祸患无穷;(四)结党营私,国家大患。他把公务员过多过滥列为第一条,足见他对腐败的实际危害看得够透。他对治吏的重要性作出深刻的剖析:“下吏散于郡邑,如彼其辽阔也。”胥吏分散于民间、数量巨大,像郡邑一样辽阔。胥吏人群具有规模效应,他们贪腐足以影响世道人心。所以,如何加强对胥吏的防治和监察,对于国家吏治清明具有全局性意义。

众所周知,秦朝从立法到执法,都最为严密。王夫之指出,虽然秦朝法律严密,但实际上并没有收到所预想的效果,反而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他举了好几个例子,如秦朝立国之初,项梁是国家通缉的要犯,而任“狱掾”小吏的司马欣,只用一封书信,就放跑了项梁。王夫之由此推测,其他“请托公行、货贿相属”而不见于史书的情况,肯定更多。王夫之指出了专制社会法制的一个弊端:“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涂饰以免罪罟,而天子之权,倒持于掾史。南阳诸刘屡杀人而王莽不能问,皆法密吏重有以蔽之也。”

为什么秦朝严密的法律条文没有收到所期望的效果?王夫之揭示了个中原因:“法者,本简者也,一部之大纲,数事而已矣;一事之大纲,数条而已矣。析大纲以为细碎之科条,连章屡牍,援彼证此,眩于目而荧于心,则吏之依附以藏慝者,万端诡出而不可致诘。”从秦汉社会的客观情况看,因交通不便,朝廷的法律宣传很难遍及乡野,社会对话渠道也不像今天这样方便。这是生产力水平低下所造成的,也是当时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现实。秦国严密的法律系统,曾是秦国战胜六国的利器。然而,秦国统一六国后,面对剧烈的国家领土扩张、文化差异,以及激增的人群数量,要朝廷完成繁重的普法任务几乎不可能,客观上也造成了“无法可依”的社会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胥吏阶层实际上成为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这就可能使胥吏“连章屡牍、援彼证此”,依附藏慝、眩目荧心,造成“天子之权,倒持于掾史”的情况,同时也带来了普遍的社会贪腐行为。

要改变这种官员反受制于胥吏的局面,王夫之指出:“宽斯严,简斯定。吞舟漏网而不敢再触梁笱,何也?法定于一王,而狱吏无能移。”

如何“简法”?就是首先简化法律条文,如刘邦“约法三章”清楚明白,保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增加行政和法制的透明度、公开性,让老百姓知道国家的法文要义,而不至于在学法用法时,陷入法律的琐文。政府只有真正做到“简法”,才能做好“普法”。“惟简也,划然立不可乱之法于此,则奸与无奸,如白黑之粲然。民易守也,官易察也,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而远郊农圃之子,苟知书数,皆可抱案以事官。士人旦弦诵而暮簿领,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虽闲有疏脱,而受其愚蔽,不亦鲜乎”。同时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达到“民易守、官易察”的社会效果,减少胥吏执法谋私的黑箱空间,即今之“自由裁量权”,使其“无所用其授受之密传”。同时,政府还应扩大司法参与者的范围,“远郊农圃之子,苟知书数,皆可抱案以事官。士人旦弦诵而暮簿领,自可授以新而习如其故”。这样,就能减少胥吏释法的空间。

魏征对“贞观之治”有过这样的评论:“顷年以来,意渐深刻,虽开三面之网,而察见渊中之鱼,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者,当官者莫敢正言。不服其心,但穷其口,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很形象地揭示了其时释法执法的随意性。

王夫之认为,“简法”对防治胥吏贪腐有明显的效果。“夫奸吏亦有畏焉,呵责非所畏也,清察非所畏也,诛杀犹非所畏也,而莫畏于法之简。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其违之者亦易见,上之察之也亦易矣”。换言之,贪腐的胥吏不怕处罚、不怕诛杀,只怕法制得到普遍宣传。但前提是法令要简,简法易普,“法简而民之遵之者易见”,才能使“白黑之粲然。民易守也,官易察也”,杜绝胥吏“授受之密传”,“连章屡牍、援彼证此”,借机贪腐害民。这样,杜绝胥吏释法执法的操作空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的胥吏才能受到法律惩处。

王夫之还分析了官员腐败与吏员腐败的关系,“上官之虐取也,不即施于百姓,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下吏因之以雠其箕敛,然其所得于上奉之余者亦仅矣。而百姓之怨毒诅咒,乃至叩阍号愬者,唯知有下吏,而不知贼害之所自生。下吏既与上官为鹰犬,复代上官受缧绁(指囚禁),法之不均,情之不忍矣”。官员之贪腐,势必借助贪腐的胥吏来鱼肉百姓,而胥吏也会借机敛财。老百姓受到盘剥时,只认为这是胥吏干的,而不知道是其上司所指使。因此,惩罚胥吏的同时,更要追究其上司的“主体责任”。如果只是“上官之鹰犬”(胥吏)受到惩处,而其“上官”没有受到惩罚,结果是“法之不均,情之不忍”。这样做,有悖社会公平正义。

王夫之还认为,这样做,既可以强化官员防治下属胥吏贪腐的责任,还可树立正面舆情。“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群有司众矣,人望以廉,必不可得者也。中人可以自全,不肖有所惮而不敢,皆视上官而已”。通俗地说,如果只惩治贪腐的胥吏,而不追究其贪腐的上司的责任,法律越严苛,贪腐也会越厉害,甚至会导致“民益死,国乃以亡”的社会后果。如果上司担负“主体责任”,那些贪腐的胥吏也会有所忌惮。“老虎”“苍蝇”一起打,才会起到肃风正气的作用。

王夫之特别肯定了唐朝宰相刘晏“别分士吏”的廉政举措,称其是防范胥吏持权舞弊的有效方法。刘晏规定官员理税,胥吏不得参与其中。由于官员重名轻利,怕陷于赃贿而遭人唾弃,所以能够自我约束、保持清廉,而胥吏也没有从中舞弊的机会,百姓自然安居乐业,国家的税赋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王夫之提出的具体举措,一是简法普法,裁汰冗员;二是“法责于上”,对“处长”们的上司也要进行问责;三是提出了让民众“自治”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对今天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央提出“八项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某种程度上就是简化法律条文,可以起到紧一紧“处长们”的手的作用;对一把手提出“主体责任”,就是“法责于上”。

可惜,王夫之的建议没有得到明清两代统治者的重视,倒是曾国藩在湘军中吸取了他的建议,于军费开支上坚持一支笔,绝不假手于属下吏员。延安时期毛泽东采纳民主人士李鼎铭建言“精兵简政”,可谓“简法治吏”的升级版,对于当时的廉政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王夫之受时代局限,有些思想失之偏颇,比如“别分士吏”带有偏见,不假手“处长”(胥吏),现实中行不通,关键是要将“处长们”关进制度的笼子,将办事审批程序置于阳光之下。


(本文原载《南方都市报》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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