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 :地域回避和交流任职等措施可预防任职腐败

2016-02-20 11:50:17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雷鸿涛] [责编: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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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的重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要求,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等。这一《规定》被媒体称为“从严管理组织部长的‘铁规’”。

11月23日,《法制周报》记者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黄捷,对《规定》独家进行解读。

组织部长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

《规定》明确,要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选拔任用组织部长,将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任职的必备条件。注重任职人选与组织部长岗位的适应性、匹配度和胜任度,优先选任熟悉党务工作和有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凡在德的方面评价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不能担任组织部长。

《规定》还要求,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为同一籍贯(出生地、成长地);新提任组织部长应交流任职;保持组织部长任期相对稳定,任满5年一般要交流。

黄捷解读:党的所有干部岗位都要重视德、廉问题。但组织部长是党内专门负责选人用人部门的负责人,德和廉的问题更是马虎不得。传统说军队中“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所以,党内大多数其他岗位可能属于“兵”,但组织部长和党委书记等关键岗位可能属于“将”,必须在个人品德和廉洁自律方面有更高标准。

地域回避和交流任职等措施,显然是为了更好的从制度上预防任职腐败的“保鲜”和“防腐”措施。该措施有利于使组织部长处于相对超脱和中立、独立的工作地位,从而避免因为本地亲属、乡亲或同乡、同学等人情因素,影响工作思维,形成特殊帮派,最后妨碍公正公道,破坏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事业。

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

《规定》提出,组织部长要紧紧围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抓基层打基础、严治部当表率,履职尽责,把精力聚焦在为党委抓党的建设当好参谋助手上,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规定》明确,在一届任期内,市州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市州所辖每个乡镇(街道)、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深入本县市区所辖每个村(社区)开展调研原则上不少于1次,每年研究解决几个本地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黄捷解读:《规定》提出组织部长把精力聚焦在为党委抓党的建设当好参谋助手上的要求,实际是回归了党内设置组织部长,以及通过组织部管理干部,选人用人的基本宗旨和任务。组织部的重要职能便是发现和培养干部,让党的事业有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倘若组织部一心二用,必然会导致主要职能受到削弱。事实上,近一时期,不少地方发生的类似现象,已经使组织部的功能受到影响。这既妨碍公正,又助长了腐败。

列“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对象

《规定》要求,建立组织部长每年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述职制度和年度考核“双重述职、双向测评”制度。组织部长既要参加党委班子成员述职测评,还要在本级组织部门述职测评;在组织部门测评时,既要对其进行正向测评,还要进行反向测评,结果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规定》明确,建立组织部长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特殊情况制度。完善结合巡视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部长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长和同级党委书记对新任组织部长要进行任职谈话,重点谈改进和努力的方向;每年至少与组织部长谈心谈话一次。建立组织部长遵守组织工作要求、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

《规定》强调,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选人用人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在解决本地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上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本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相当突出的,能力不强、业务不精、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律己不严、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从组织部长岗位上调整下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黄捷解读:《规定》列出该“负面清单”,非常有利于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它是从保障和处分的角度,督促各级组织部长,加强自律,提高素质,从而保证组织部长们能够真正: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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