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轿车安全气囊未弹出酿惨祸

2014-01-21 16:54:26 [来源:大江网] [作者:周丹 刘志宏] [责编:喻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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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惨烈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而作为司机的“安全保护神”——安全气囊却未及时弹出,鉴定结果也无法认定安全气囊是否有质量问题。安全气囊未弹出是否与受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受害者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日前,江西首例“安全气囊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两生产商被判赔25万余元。

  针对安全气囊无法保障安全的现象日益突出,有法律人士认为,对在汽车上配置安全气囊进行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奇瑞轿车的驾驶室

  惨烈车祸致一死两伤

  2006年12月17日14时许,南昌市民陈明驾驶车号为赣AB85××的奇瑞东方之子轿车,快速行驶在福银高速南昌东绕城段,车上坐着的是他的妻子许敏和朋友宋华。刚刚外出游玩归来的三人心情十分舒畅,丝毫没有料到一场灾难正悄悄降临。

  突然,轿车与高速公路中央的隔离带发生刮擦,陈明猛打方向盘向右,但失控的轿车就像脱缰的野马,正面猛烈地撞上右侧护栏,并冲出护栏。

  现场惨不忍睹,据现场处理的交警介绍,车辆一头一尾被护栏夹于硬路肩与护坡中间,车辆前保险杠脱落,引擎盖、左侧车门被护栏挤压得严重变形,车辆前挡风玻璃全部破裂,方向盘变形。

  陈明虽然系了安全带,但仍被夹在驾驶座位上,头部紧靠护栏上,血流不止,昏迷不醒。未系安全带的许敏也未能幸免,她趴在副驾驶座位上一动不动,下身已甩出车外,坐在后排的宋华胸部受伤。

  救护车呼啸而来,许敏等3人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伤势严重,6天后,陈明经医治无效死亡。

  许敏住院治疗不久出院,经鉴定,伤情为八级伤残。

  “你出事时,车上的安全气囊有没有打开啊?”出院后,许敏的一位朋友关切地问她。许敏这才想起,当初购买奇瑞轿车时,经销商一个劲地向她宣传,此款轿车的安全气囊灵敏度很高。

  “怎么到了关键时刻就罢工!车上的安全气囊肯定有质量问题。”想到这,许敏先后找到汽车生产商——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和汽车安全气囊生产商——辽宁和昌汽车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公司)交涉。但两家公司均一口回绝:“安全气囊没有质量问题,撞的部位不是安全气囊承诺保护的范围。”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0月,许敏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一并告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90多万元。

  撞击点是否在安全气囊保护范围引争议

  “从这些照片可以看出,轿车撞的部位在保险杠以上,而碰撞在保险杠以上气囊是不打开的。”法庭上,奇瑞公司代理律师针对许敏的诉请提交了事故现场的照片。

  为进一步证明上述说法,和昌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一份安全气囊说明书称,该公司对下列各项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一是非正面或同正面垂直线成30度角以外的碰撞;二是虽然是正面碰撞,但碰撞接触面在保险杠以上部分的(不含保险杆)等。因此,此次车祸碰撞的部位不是安全气囊承诺保护的范围。

  两被告一致认为轿车属于侧面撞击,不在说明书承诺的30度以内。

  “难道要精确撞击,安全气囊才能打开吗?”许敏的代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事故车辆的车头被撞烂,方向盘、前保险杠等均遭受了损坏,这是侧面撞击可以形成的吗?这肯定是在30度角以内的碰撞。

  法院查明:根据交警制作的事故现场图测量,事故车辆正面垂直线与护栏垂直线的夹角应为30度以内,应属SRS汽车安全气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面碰撞范围。

  随后的二审法院也认同了这一观点,认为安全气囊直接保护的部位是人的胸部,恰恰是因为安全气囊未弹出,使受害人缺乏必要的缓冲,其他部位直接受到撞击才导致伤亡后果的发生,因此,此案肇事车辆安全气囊未弹出与受害人伤亡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双方各执一词

  “安全气囊绝对没有质量问题。”和昌公司代表在法庭上提交了以下证据:出厂产品检验记录2份、汽车安全气囊使用说明书一份、奇瑞B11型轿车安全气囊匹配50km/h正面验证碰撞试验报告1份。

  “你们提供的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当时检验的样品是合格的,不能证明事故汽车的气囊合格,且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格也没有看到。”许敏的代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

  奇瑞公司方面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表示:“这2份出厂产品检验记录虽然不是事故车的安全气囊的检验记录,但也是一个旁证啊!况且,碰撞试验报告也是可以反映奇瑞车的安全性和质量的。”

  “安全气囊在当时的碰撞条件下应否打开呢?我们说了都不算,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得出结果。”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求鉴定。

  经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鉴定表明:无法认定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撞击后车辆安全气囊应否展开。

  此案再次开庭,许敏对于上述鉴定结果表示异议,仍称安全气囊有质量问题,在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必须打开。而奇瑞公司代理律师对鉴定结果则表示认可。

  “在发生如此严重正面碰撞的情况下,作为保护人身安全的安全气囊却没有及时弹出。”此案一审的审判长刘志宏说,此外,鉴定结果还表明,通过对事故车辆安全气囊系统中的SDM安全气囊模块进行解码检查时,关键的碰撞信息显示为总体拒绝回应,无法获取碰撞时刻的具体数据记录进行分析,这足以说明该车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缺陷。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的安全气囊系统仍存在缺陷。

  两生产商终审被判赔25万余元

  2008年11月,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按法律规定,只要产品客观上存在缺陷,给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理应对陈明受伤后死亡,以及许敏重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事故是陈明驾驶不当造成的,且陈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许敏重伤造成的损失,因许敏未按安全气囊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安全带,即使安全气囊弹出,也并不是必然能保障其的安全,因而许敏的受伤与安全气囊的缺陷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安全气囊弹出仅有可能适当减轻其的伤情,因此对许敏的损失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奇瑞公司与和昌公司对陈明受伤后死亡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许敏重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的20%的赔偿责任。

  今年5月4日,南昌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奇瑞公司和昌公司共同向许敏、陈莹(许敏的女儿)、陈军、刘英(为陈华的父母亲)支付陈明死亡的损失赔偿款23万余元;由两被告一次性共同向许敏支付重伤的损失赔偿款2万余元;上述两被告对支付以上赔偿款相互负连带责任。

  法律界人士呼吁为安全气囊立法

  近年来,一些轿车在发生事故后,由于安全气囊未能及时弹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安全气囊的保护作用,开始受到不少人的置疑。关于安全气囊未弹出的原因,存在不少争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发生碰撞时的角度和力度没有达到安全气囊弹出的条件。这就决定安全气囊不能起到百分之百的保护作用。

  刘志宏告诉记者,当驾驶者将汽车生产商和安全气囊生产商起诉至法院,厂家往往会辩称,安全气囊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打开。目前,我国对于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各厂家之间标准并不相同,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且存在检测机构缺乏权威性、费用高等问题,这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难度。

  不过,虽然检测存在难度,但是就举证责任而言,厂家必须证明该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官在办案中还可以通过证据链来认定产品和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认对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只选择惟一的检测结果来认定赔偿责任。

  据省高院民一庭有关人士介绍,此案是我省第一例“安全气囊案”。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此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强调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不仅是单一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产品质量与现代企业高度社会责任、诚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法律上,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从而尽可能促使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质量的缺陷与隐患,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许敏的遭遇并非偶然,在百度中搜索“气囊未打开”几个字,得出的结果令人惊讶,包括奔驰等在内,都无法逃避这个问题。

  刘志宏建议,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气囊制造标准。在他看来,对在汽车上配置安全气囊进行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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