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28日,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坚决反对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22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经普办要迅速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按照批示精神抓紧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要对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重点检查普查意识是否正确,各项工作是否规范,普查单位名录库是否实事求是,是否存在伪造单位、虚增企业规模、预定企业上报数据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经济普查质量。
请各市州经普办于12月9日前将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情况和自查自纠结果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同时,在普查工作过程中,对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行为,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罗新平,电话:0731-82212712。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坚决反对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