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做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3-11-28 16:07:14 [来源:长沙统计局] [作者:郑学英]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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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核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单位底册编制、普查区划分、PDA测算、普查员选聘、普查资料印刷、发放以及做好普查登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扎实做好单位核查工作,是保证经济普查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为切实做好单位核查工作,保证单位一个不漏,长沙市及早谋划部署,精心调度组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了单位核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明确目标,细化核查方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结合长沙实际,制定了《长沙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实施方案》。连续三次召开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座谈会,组织学习了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交流了区县核查进展情况和关于做好核查工作的建议。通过研究核查方案、摸清单位底数、搞实核查对象、查找克服难点,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流程、实施步骤等方面细化各项措施,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抓好三项落实

  机构、人员、经费的保障是单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各区县(市)、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三经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办公,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劳动报酬和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加紧落实,保证及时拨付到位。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配合

  各级普查机构层层签订《经济普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名工作人员。各级编办、民政、住建、工商等部门按照经普办的要求,整合信息资源,及时提供最新的单位登记资料,形成完整的核查单位底册。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各级经普办切实承担起牵头把控的职责,积极做好纵向与基层、横向与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经普办的参谋、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分级负责,整理核查底册

  针对核查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的特点,严格按照核查方案要求,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整理形成核查单位底册。市经普办将省、市、区三级收集的部门数据,统一形成核查单位底册,基层普查员以核查单位底册为线索进行“地毯式”逐一上门核实和调查。

  (五)严选优培,统一业务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普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工作责任心、业务熟练度直接关系一笔笔数据的质量,可以说“两员”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普查工作的成败。采取抽调招聘、政校联合等多种途径精心选聘“两员”,按照普查方案要求,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规范的核查业务培训,重点讲解核查方案、核查表的填报、入户调查技巧及入户登记流程等。

  (六)加强调度,强化督促检查

  市经普办建立了科学的工作机制,加强调度,倒排时间、倒逼进度,一环扣一环,环环抓落实,做到了“每旬一通报,每月一调度,每季一讲评”。在核查的攻坚时段,实行工作进度日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单位核查情况,确保工作力度保持常态。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进行指导督促。

  (七)夯实基础,物资准备齐全

  为配合单位核查,市经普办做了大量的物质准备工作,统一编印、制作和下发了各种普查物资。包括:单位调查表、致经济普查单位一封信、开展单位核查的通知、普查工作手册、分类标、两员证等。各区县(市)也及早部署,及时生成核查单位底册,打印、下发核查单位底册和单位核查表等普查物资,积极制作和下发各类普查宣传用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核查对象多,登记难

  此次核查调查对象众多,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有些调查对象不愿配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普查对象怕麻烦;二是部分企业思想有顾虑,担心泄漏商业秘密,担心“露富”和“露底”,担心普查与收费、纳税有关,不敢如实填报实际情况,甚至在面对普查人员进行核查时推三阻四、不愿配合。

  (二)单位成分杂,查找难

  部分普查对象由于经营情况复杂,核查难度较大,在单位核查中经常会遇到单位找不到的情况。其原因在于:一、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二、电话有误,或者地址不详等底册信息存在错误;三、“飞地”、边界划分不清、比较隐蔽的房屋建筑不易查找;四、存在一户多企、拆迁、未在注册地经营等问题,造成了核查底册中的有些单位不容易找到,特别是小企业、小法人经营内容变化不定,有照停业或无经营活动的单位更难找。

  (三)“两员”队伍大、培训难

  单位核查表内容较多、指标较复杂,要求普查员既要有经济、财务、统计基础知识,还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特别是此次经济普查增加了电子地图、PDA数据采集等新技术手段,对普查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在传统的“两员”选聘的思路之外寻找新的、更好的办法,解决好“两员”选聘难的问题,以适应信息化手段下的普查工作需要。同时,要使普查员在短时间内熟悉普查业务,并且拥有与普查对象较好的沟通能力,培训任务十分艰巨。

  (四)核查表种多、审核难

  经济普查的表种多、内容杂、指标繁、要求高、难度大,特别是表内、表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审查,普查数据与部门数据的对应衔接,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量大。并且数据处理程序、审核程序随时更新,新的“差错”不断涌现,这些都给数据审核增加了难度。

  (五)指标数据多、控制难

  单位核查表的指标填写较繁琐,数据的质量控制难度较大。一是统计分组的主要属性填报质量难以掌控。单位划分、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等重要统计分组指标不仅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还要有高度的规范性,这就给核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增加了难度。二是经济指标数据现场审核难。经济指标的准确填报要求普查员具有相当高的财务、统计业务水准,普查员要对现场填报的经济数据进行初步审核,但是在抢时间赶进度的情况下,难以做到对数据进行高质量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六)行政资料杂,理解难

  由于单位数量众多,信息不完整,部门数据有偏差等问题,导致程序自动对比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是部门数据导入没有整理好,出现了错误合并的问题;二是部门提供的数据缺少单位类别指标,存在无法生成核查顺序码的问题。

  三、解困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核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将核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核查工作机构。各级普查机构、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敢抓敢管,善抓善管,既要当好指挥员,又要当好战斗员,做到“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支队伍、一抓到底”,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做事”。及时协调解决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协作机制,为核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核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面十分广,必须依靠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无逢对接,才能形成强大合力。在核查工作中需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信息互通、数据互审、资源互享、成果互用,凝聚合力推进普查工作。

  (三)广泛宣传动员,为核查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解决入户难、配合难、登记难等问题,关键在于加大宣传力度。为此,各级经普办、宣传部门要联合制定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切实把经济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方式等宣传透、宣传够、宣传好。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要主动发声,积极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为普查工作聚集正能量、营造好氛围。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讲究宣传形式。各级经普办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通过宣传画、广告栏、电子屏、手机短信等方式,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动员。同时要突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不同的普查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形式,努力消除调查对象的思想顾虑,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引导他们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积极配合普查工作。二是要注重宣传效果。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创新宣传手段、宣传形式和宣传内容等方式,使经普宣传更接地气、更有效果,使“经济普查,利国利民”的观念深入民心,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大宣传”格局。

  (四)严格选聘培训,为核查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普查员的素质和责任心,直接关系到核查数据质量,决定着普查工作的成败,因此,要严格选聘“两员”,扎实搞好业务培训。一是“两员”选聘要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部署,精心挑选,将那些具备统计、会计、计算机知识,有一定社会调查经验、熟悉当地情况、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选聘到普查工作岗位上来。二是要加强“两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着力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过硬、能打硬仗的普查队伍。培训工作要确保培训质量,力争使参训率和合格率达到100%。在抓好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搞好思想动员,进一步增强他们参与普查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为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要建立量化考核、责任分解、质量跟踪、奖惩激励等工作机制。做到责任上肩、奖优罚劣,实行“干好干差不一样”,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五)严格核实认定,为核查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在形成核查数据库过程中,要做到严格审核,确保数据质量,注重整理底册、核实登记,在核查结束后不仅要将核查结果与统计部门内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同时还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核查中未找到、但属于部门行政登记的单位,协调税务、工商等负责登记的行政部门共同进行查找、认定,如仍无法找到,则共同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

  (六)建立督查机制,为核查工作提供质量保障

  要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尤其是对单位核查、入户登记等关键工作环节,要重点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普查机构、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的搜集权、审定权和报告权。对在经济普查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拒报经济普查数据,或人为干扰经济普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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