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PDA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28 14:59:49 [来源:湖南统计信息网] [责编: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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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PDA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保证湖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PDA的使用效率,保障普查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是PDA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一调配使用本辖区内的PDA设备,负责PDA设备的接收验货、程序安装、分配、发放、实时监管、回收、保管、使用培训、技术支持和故障设备的报备更换。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PDA台账,责任到人,确保PDA设备安全。

  第二条 普查指导员统一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签领PDA,并负责调配本普查区内PDA设备的使用。普查员(PDA操作员)到普查指导员签领PDA。签领前,要当面开机查验,清点配件,并做好领用记录。

  第三条 经济普查使用的PDA主机、电池、充电器、8G数据卡、移动电源、手写笔、保护套等配件和移动运营商配发的专用SIM卡及号码资源均为国家资产,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普查员(PDA操作员)必须按期归还,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保管。

  第四条 谁领用,谁归还。归还时,要当面开机查验,清点配件,并做好归还记录。

  第五条 普查员(PDA操作员)要参加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熟练掌握设备和软件使用方法,经培训合格后的普查员(PDA操作员)方可使用PDA。

  第六条 PDA实行实名注册登记,各级经济普查机构PDA设备管理员进行在线实时监控。普查员(PDA操作员)要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使用后及时注销,以防他人盗用。

  第七条 乡镇经济普查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普查员(PDA操作员)进行电话访问和实物检查,并建立台帐。普查员(PDA操作员)必须配合上级的检查。

  第八条 按要求给PDA及备用的电池、移动电源及时充电;不使用时,必须将PDA电源关闭,保持其电量充足。

  第九条 普查员(PDA操作员)要爱惜PDA,严防PDA与各类硬物碰撞;PDA屏幕不能用非专用笔操作,用笔点触屏幕时,不要用力太大,以免损坏屏幕;注意保持机身清洁,不能使PDA沾染油渍、水渍或机内进水,确保PDA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普查正式登记期间,政府普查机构每月已支付了固定的GPRS数据流量费用(不含WIFI数据流量),仅限用于普查资料的传输。

  第十一条 PDA只限用于经济普查工作,只得使用普查软件及普查工作所需的功能,不得用于与经济普查无关的事项,不得将PDA交其他无关人员使用。严禁利用PDA设备上网浏览、收看视频、玩游戏等,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普查员(PDA操作员)不得自行升级PDA操作系统,不得对PDA进行任何下载、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不能用PDA打电话、发短信,否则会使SIM卡锁死、报废。

  第十三条 PDA设备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所属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十四条 普查员(PDA操作员)应每天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备份,及时上报,防止数据丢失。并通过数据线,将PDA内的所有数据和图片资料保存到专用电脑中。普查指导员应随时掌握本普查区内的PDA使用情况和数据采集进度,并将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保证本普查区内的PDA正常使用,已普查完成的数据及时上报,普查数据采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经济普查收集的企业经济数据属保密资料,普查员(PDA操作员)对机内记录的操作与采集的信息负责,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出现责任事故,将追究机内登录者的责任。一旦丢失,须及时报告所属县级经济普查机构。

  附件:PDA设备管理登记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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