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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监狱乱象怎炼成?

这是一座神奇的监狱,犯人可以交易吸食冰毒,可以打电话给地下庄家下注赌球,用银行卡转账,最夸张的是,还能叫!小!姐!开个假结婚证明,能与小姐在夫妻房里住一两天,每天房费200元。这座监狱在辽宁铁岭……[详细]

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 刑释人员面临制度性歧视

2013-04-18 22:3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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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手红豆与京城大盗袁宝洪,是看起来全然无关的两个人物。一者是在舞台上接受掌声与欢呼的明星,一者是底层社会苦苦挣扎的小民。然而,他们都与同一个词汇联系在了一起——再犯罪。

  “被刑警队追捕的很多人都是老面孔,有的甚至被我们抓过好几次。”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名警官对《方圆》记者坦言,重大刑事案件中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能占到一半以上,而这些具有很强反侦查能力犯罪老手们的屡次再犯也让身处办案一线的警官们头疼不已。

  除了给执法与司法造成的困境,再犯罪的不断发生更是给当今社会提出了一个个难解的命题:为何已经接受过法律制裁的人不惜再次以身试法?为何监狱不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为何刑满释放人员难以重新融入社会?

  神秘的再犯罪档案

  中国的再犯罪问题并非一时之痛。司法部早在2004年就统计过相关数据:当年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到了70%。

  不过自此以后官方都没有公开这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都被司法部作为绝密资料进行保存,仅供内部人员研究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忠宪曾于1992年至2006年间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任职,他表示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重新犯罪率大概维持在7—8%,21世纪初期上升到了13—14%。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翟中东则根据《邵雷同志在全国监狱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及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一组数据推算:如果按照全国在押人员150万人为基数,全国监狱中被判刑2次以上的罪犯达到15.98%。

  尽管缺乏严密的统计数据支撑,被公开报道过的再犯罪案例仍然足以构成一个需要车载斗量的档案馆。除了上两篇文章提及的红豆猥亵儿童案和京城大盗袁宝洪案,2011年9月3日发生的江苏盱眙灭门案主犯、2011年1月4日山东泰安持枪杀人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2011年10月22日发生的深圳联防队员入门强奸案的嫌犯……都是刑满释放人员。

  在吴忠宪看来,这些案例足以说明“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从初犯到再犯

  中国的监狱大都承担着惩罚与挽救的双重职责,这样指导思想下的中国人有一个默认观点:出狱的都是改造好了的。

  然而,再犯罪的案件居高不下表明事实并非如此。阅读过袁宝洪的自传后,该案公诉检察官徐焕认为这几万字其实就透着他对自身的一个疑问:“我怎么就走到这个地步了呢?” 这几乎可以代表所有再犯罪人员的心声。

  其实,具有再犯罪的倾向性主体十分明确,即在押人员。但对于他们来说,再犯罪的第一道诱惑也恰恰来源于“监所”。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侯斌对此有着切身的感受,“有一次我到看守所提审了一个盗窃犯,是个专门偷自行车的惯犯,他向我讲述了很多偷窃自行车的细节,那些很奇特的偷窃招数让我十分惊叹,就问他怎么想到这些招数的,他回答说全是以前在看守所里和别人互相交流学来的。”

  其实这类现象被监狱学专家称为“交叉感染”,在监狱看守所中普遍存在,也令监所管理方头疼不已。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很多罪犯被统一关押在封闭的空间内,虽然罪犯们的主观恶性具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初犯者被剥夺自由后往往处于无助状态,渴望与人沟通,并且很可能在无意识地学习别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甚至是犯罪方法,例如如何实施犯罪、规避法律和逃避制裁都在交流的范围内。

  这种交叉感染也同时使得一旦有人出现再犯罪,就会体现出“团获性”特征。“显然大部分犯罪都是在寻求经济利益,而重新犯罪中的团伙作案其实正是在寻求犯罪的利益最大化,单独作案获取的利益肯定不如团伙作案。”吴忠宪还认为采取团伙化作案的手段,也是刑满释放人员反侦查能力强的一种体现,“作为幕后的操控者,即使同伙被抓,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者关系,其很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0年廊坊市就发生过此类案件,一名两次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刑释解教后拉帮结伙,组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成员便是四名刚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安排下,这四名少年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犯罪,最终陷入犯罪泥潭。

  生活模式“被监狱化”

  几乎每一个刑释解教后的人员也在迈出监狱或劳教所大门的那一刻认定:我又是一个好人了,我可以重新生活了。

  但现实却经常与这样的想法存在距离。

  著名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有一个经典镜头:在监狱里服刑半个世纪之久的瑞德终于被释放,后来他被安排到一个超市里担任收银员的工作,不过他在每次上厕所前一定会先向超市经理报告,经理告诉他不用报告,而瑞德的回答却是“没有得到上司的许可,我连半滴尿都不敢撒出来”。虽然瑞德是电影虚构的,但依旧被视为监狱化的代表人物。

  很多罪犯出狱后都有监狱化现象,不过曾担任过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局局长的查尔斯·罗对此却是十分担忧,“我认为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一个高等安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能够做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罪犯监狱化是军事化管理的产物,而军事化管理几乎是每个监狱的管理模式,在我国,罪犯一旦被关押入狱,即被编入序列,分为大队、中队和监舍小组,服从命令成为他们首要职责。

  “不可否认军事化管理模式在监狱管理中所起到了有效作用,它可能是监狱正常运转的关键所在,但是同时也让被关押的罪犯们失去了自我判断的能力,在监狱里,罪犯甚至连一点选择的权利都没有,一味的服从怎么能去应对刑满释放后的正常生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认为在行为自由的情况下自我判断能力对刑满释放人员相当重要,一旦判断错误就会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王平表示,军事化管理模式虽要保持,但是适当地调整军事化管理的适用程度和范围有助于保持罪犯的自我判断能力,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比如监舍的灯光,为了方便管理,灯光的控制开关都在室外,由狱警统一操作,其实这些细小的权利都可以给予罪犯们,由其自己掌控灯光的亮度,可以进行选择,至少减轻了监狱化的程度,多了一分适应正常社会的能力。”

  生存面临制度性歧视

  “我家里条件不太好,以后我出狱了,如果没有单位接纳我,连做个小生意的本钱都没有,那我只有去偷去抢了,继续犯罪回到监狱,至少不会饿死。”正如一位服刑人员表述的一样,无业已经成为重新犯罪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

  福建省监狱局做过一份统计,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中,59.2%的人无法找到工作,而仅仅有4%的人通过政府帮助找到工作,无业产生的经济压力也让侵财类犯罪在重新犯罪中高居榜首。

  “造成无业的因素有很多,刑满释放人员自身的素质是一个问题,但是在社会普遍歧视犯罪分子的大环境下,政府依旧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人的就业范围加以限制,无疑是雪上加霜。”吴忠宪把这些诸多限制称之为“制度性歧视”。

  在就业问题上,犯罪前科记录的影响也愈加格式化。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拍卖师和会计等,而且不能服兵役,这类均属于绝对禁止,根据不完全统计,涉及的职业大概有31种之多。

  尽管法定情形只限于上述,但在现实中,很多单位都往往将其引申,扩大适用范围。不少公务员招考都要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得报名,不少公司也明确不招收刑满释放人员,也就是俗称的“经历歧视”。这都表明刑满释放人员主要是因前科失去就业竞争机会。

  没有经济来源,促使侵财型犯罪成为再犯罪涉及的最主要类型。同时,存在暴利的毒品犯罪,尤其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高额回报诱惑下的重新犯罪率也是居高不下。

  一方面因为犯罪前科被社会歧视,无法重新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之前的行为令他们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双重压力下的再犯罪者往往会面对一个悖论:是前科毁灭了他们重新生活的机会,还是前科令他们的犯罪成为惯性?

  人格障碍和心理疾病

  即便没有经济上的压力,再犯罪者仍然不在少数。例如红豆作为知名歌手,就显然不存在经济问题。事实上,前述归纳的再犯罪原因大都属于社会原因,而人格障碍,也是导致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人格障碍可以分为偏执型、分裂型和反社会型,每种表现出来的行为均有不同,其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多表现为没有责任感,无后悔之心。”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分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犯教授马皑表示人格障碍会提高犯罪的可能性,尤其是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几率相比与其他人可能会更高。

  事实上,不管是哪种人格障碍,外在表现通常为暴躁、易怒、无法克制情绪。“犯罪学研究表明,暴力犯罪者往往在语言表达能力上有不足,这些不足在平时可能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一旦与别人发生争执,基本都会落于下风,在无法通过语言进行回击的时候,暴力便成为首选。”吴忠宪认为施暴者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天性而导致重新犯罪。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如江苏盱眙灭门案,犯罪嫌疑人虽有前科,但其再犯罪的“灭门”行为并不是重复之前的犯罪,而是遭受“妻子与他人有染”的刺激下,以施行暴力方式所做出的回应。

  除了人格障碍,包括恋童癖、偷窃狂等一些心理疾病所导致的,再犯罪者无法克制地进行某些犯罪行为,也容易发生再犯罪。偷窃狂便是其中最明显的一例,广州市一位家境殷实的高中生在其就读的学校疯狂偷窃数十起,但所有偷窃所得的物品都被他随意丢弃,在被警方抓捕后,他坦言只是在享受偷窃时那种紧迫感。《方圆》在前文报道红豆一案时就曾指出,性犯罪案件的再犯罪成因和预防难题。

  当然,并非所有的心理问题都是天生的。北京市监狱局的一份公开调查显示,“刑释解教再犯人员一般呈现出了心理扭曲甚至人格变异。有的甚至达到病态的程度,这种扭曲的心理又会导致他们出现人格障碍。”前文体及的监狱内交叉感染问题,就很可能导致这种后天的人格变异。

  “一年黄金期”

  再犯罪问题的日益凸现,使得不少学者开始于专注研究预防再犯罪问题。“我们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成果表明,准确来讲,刑满释放后的第一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这一年常常被我们称为预防再犯罪的黄金期。”吴忠宪向《方圆》记者指出,“越过这个关卡,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可以很好地回归社会。

  一年黄金期的观点并不难理解,正如前文所述的一名初犯者在迈向再犯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问题,大都需要一个适应和解决的过程。京城大盗袁宝洪在第二次被判刑后,也曾想过跑运输回归正常生活,但父亲的不理解、没有社会的经济支持,使得他放弃了这个想法,重操旧业。

  但相对于观点提出,制度方面的保障却显得薄弱。

  目前,能够在这方面起到遏制的,主要是刑罚制度中的累犯,即被刑满释放的人在五年再犯罪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被法律判定为累犯。作为一种法定从重情节,在再次犯罪的判决中得以体现。但累犯制度一方面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还是主要体现了“事后惩罚”的观点,对于再犯罪风险的防控,相对较弱。

  另一种在国外被广泛推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也从2003年开始以文件的方式在中国推广试行。但遗憾的是其仅仅被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社区刑罚方式。一旦刑罚执行完毕就结束,不存在对刑满释放人员具备连续性、长时间的观察和预防其再次犯罪的职能。

  强制性治疗,是境外针对再犯罪者不同成因,而建立的一种预防再犯罪机制。“和偷窃狂一样,恋童癖和恋物癖都属于心理疾病,这类人完全是受自己病态的心理驱使而产生犯罪行为。”马皑认为针对这类犯罪,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医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就针对性犯罪者建立了再犯罪风险评估机制,一旦被法院裁定具备这种风险,犯罪者就必须接受强制性治疗。尽管这种做法,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有所尝试,但尚未有制度化的法律法规出台。

  司法与社会两个层面

  应该承认,再犯罪问题的提出包括了社会和犯罪者个人双重因素。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有关方面开始认识到相关问题,并在努力做出改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成为社会综合治安的重要层面。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的服务管理”。具体到针对我国每年在60万人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就是建立“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在此方面就做出了有益尝试。他们通过配合司法局,通过设立两劳回归基地等方式,帮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经济压力”这个再犯罪的主要根源。与此同时,他们对相关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做好考察摸底,对有再犯罪危险的进行重点帮教。

  但海陵区检察院同时在工作中发现,“我国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除了监狱法的个别原则性条款规定外,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法律,事件中主要依靠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工作。”显然,在解决再犯罪问题上,亟需一套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民间力量也介入其中。全国人大代表韩雅琴就先后收养了448名刑释解教人员,并且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重新融入这个社会。更值得欣慰的是,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偏见的冰山也开始融化,宽容度正在日益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