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早发行“优先股”,做实资本市场

2013-03-11 10:34:13 [责编: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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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不让“股价成身价,融资变盈利”?黄志明代表建议——

  尽早发行“优先股”,做实资本市场

  本报记者 蒙志军

  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一直有种深切的忧虑。今年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他带来了《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

  要从根源抓起

  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股票市场的发展可以丰富金融资产结构、放大社会储存范围,从而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递增的资本支持。

  多年来,黄志明代表一直在观察分析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变化。他说,我国股票市场自1991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股价成身价、融资变盈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把股市当成了圈钱的好场所,一些个人投资者把股市当成了赌博的生财之道。资本市场尤其是股市的管理如不从根源上抓起,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灾难性的损失。”

  股市种种乱象

  采访中,黄志明代表一一列举当前股市的种种乱象——

  在扩大再生产的经营发展过程中遇短期资金缺乏,外表看似红火,想迅速扩大且又没有充足抵押物的企业,一般都走上市融资的道路;

  有些面临破产的企业,已不可能从银行等渠道贷款融资,抱着“赌一把”的心态,走向资本市场以实现其圈钱的目的;

  空壳公司借壳上市。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完全没有任何实体,甚至连办公场地都是租赁来的,却利用自身暂时的所谓品牌价值欺骗市场,利用一些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上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税源,盲目引导一些并无真正实力的企业上市。

  “如何规范股市管理,实现国家、上市企业与股民之间的三赢?”黄志明呼吁,要尽早发行“优先股”,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

  建言制度设计

  何谓“优先股”?黄志明代表解释,“优先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的控股股东,应对股票持有人保证其本金和最低红利;上市公司盈利小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不盈利的,上市公司要根据银行的存款利息标准、时间的长短,付给发行股持有人即散户的红利(散户投资应在满一年的结算期内方可结算);上市公司盈利或盈利大于银行年存款利率,则按证监会的要求分取红利。

  2010年、2011年,黄志明代表连续两次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回复:《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为在我国境内发行优先股等“非标准”股票预留了制度空间。

  2012年,黄志明代表再次提出“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牵头新增设‘诚信股’,建立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新模式”的建议。当年7月,中国证监会就此作出答复:建议中提出的“诚信股”具有“保证金和最低红利”以及优先受偿的特点,其股份类别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一建议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并承诺:“为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股份类型,拓展投资者选择范围,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客观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授权推动制定出台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黄志明代表说,“优先股”发行后,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将越来越宽,股民的积极性将越来越高,圈钱的公司基本不再进入,政府不再为资本市场买单,不管世界资本市场多乱中国市场不受影响,部分股民的投机行为将变成长效投资行为。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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